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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浅的核电事业即将重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信息来源:辐射防护网更新时间:2012年06月24日

          福岛核事故后一度陷入停滞的核电,迎来转机。

  16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重启关西电力公司大饭核电站3、4号机组,这是日本自去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首次重启核电站,也意味着日本“零核电”状态即将结束。

  15日,中国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下称《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下称《核安全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此举也被认为意味着中国核电的重启。

  《核安全规划》还明确提出,为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技术升级和进步,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十二五”期间重点项目投资需求约798亿元。

  核设施薄弱环节仍在

  2011年3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对全国41台运行、在建核电机组,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

  环保部表示,总体上讲,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于与日本福岛核电厂所处厂址条件不同,我国核设施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但是,我国核设施在应对引发福岛核事故类似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比如,日本福岛核事故遇到的海啸问题,在我国的核电厂中也可能会遇到。检查发现,秦山核电厂于1983年开工建设,厂址标高定为5米,采用设置防洪堤的方式应对极端情况(最大风暴潮叠加最大天文潮)下可能出现的水淹问题。

  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追溯性安全审评后,该厂按照9.51米的设计基准洪水位,加高防洪堤,同时在堤顶设置挡浪墙,总标高达到9.7~9.9米。

  不过,调查人员发现,根据杭州湾目前的围垦状况,以及今后20年的围垦规划可能引起的岸形和水深变化等因素评估,围垦规划完成后,秦山核电厂厂址的设计基准洪水位为10.01米。根据这一新的结论,该厂的现有防洪措施将难以应对此极端情况。

  海啸一直是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评价因素之一。日本福岛事故发生之前,基于我国附近海域可能发生的地震参数、海底构造等条件,学术界的主流共识是我国沿海地震海啸的威胁很小,对我国沿海核电厂的洪水威胁主要来自于风暴潮。

  据记者了解,为了充分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去年的综合安全检查对此问题进行了再次评估,以更保守的方法针对可能对我国核电厂产生地震海啸威胁的马尼拉海沟和琉球海沟重新进行了评价。

  初步评价结果表明,可能产生地震海啸威胁的主要来源是马尼拉海沟,保守假设该海沟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为8.8级,其引发的海啸影响对象是广东沿岸的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附近海域最大海啸离岸高度约为2.7米。

  针对这一海啸评估结果,有关单位对位于广东沿岸的各核电厂抗海啸能力进行了初步复核,结论是尽管增水高度较小,影响可控,但目前仍需开展更为深入的海啸分析和论证。

  此外,检查还发现,秦山核电厂尚未制订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秦山第二核电厂、岭澳核电厂、田湾核电厂仅具有可以应对某些特定严重事故的规程。

  今年2月6日,《第一财经日报》率先报道了福建福清核电厂诸多核安全隐患问题被国家核安全局曝光一事。

  而在此前,红沿河、宁德核电厂也出现了混凝土施工质量问题,中核混凝土公司还出现过对坍落度不满足要求的混凝土采用补充砂浆的方式来调整坍落度,造成混凝土原有配合比改变的问题等。

  《核安全规划》也指出,我国核电“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核电多种堆型、多种技术、多类标准并存的局面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运行和在建核电厂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抵御外部事件能力较弱;早期核设施退役进程尚待进一步加快,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需要妥善处置;铀矿冶开发过程中环境问题依然存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量大面广。

  监管不足问题突出

  “福岛核事故在全球核能发展史上是一次特别重大的事件,对核能发展以及核安全带来深远影响,教训十分深刻。”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福岛核事故警示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核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基本规律。

  这其中,核安全监管是最受人们关注的重点。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法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全面安全责任。为了进一步强化营运单位对安全的重视,保障营运单位对安全责任的落实,国家设立了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对核设施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环节。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电厂的活动进行24小时现场监督。

  不过,《核安全规划》称,核安全监管能力与核能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相适应。核安全监管缺乏独立的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手段,现场监督执法装备不足。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完善,监测能力需大力提升。

  国家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委员、核安全中心研究员赵亚民此前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我国核电机组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核电发展面临着数量快速增长和核电人才相对缺乏的矛盾。在滨海运行的核电站,其热排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事故往往发生在意外情况下,有时意外中还有意外。”赵亚民认为,对核电站的安全管理应该是最严格的管理。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杨富强告诉记者,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大干快上”的思路在核电发展上也依然存在,核安全监管的“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宗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受到挑战的。

  记者了解到,根据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已要求有关部门和核电企业,汲取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为满足核电厂全厂断电工况下反应堆堆芯冷却、乏燃料水池冷却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采取设置移动电源、移动泵和增设匹配接口等措施。

  与此同时,密切跟踪国内外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研究和评估,进一步完善核电厂严重事故管理导则,评估和改善用于缓解严重事故的设备和系统的可用性与可靠性。对氢气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核电厂的消氢设施进行必要的改进。

  国家核安全局透露,目前,26台在建核电机组正在按计划实施在首次装料前需要完成的相关安全改进项目,未完成的将不允许首次装料运行。在“十二五”期间需要完成的改进项目也在积极推进。

  除了监管外,其他相关问题也不可忽视。“目前中国从事核能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对潜在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杨富强认为,如果对于核事故赔偿有专门的基金来源和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核事故,赔偿的时效性将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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